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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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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3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6-2-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等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海关应当指定关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三)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四)对关务公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关务公开有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开。

海关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关务公开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下列内容海关应当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行政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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