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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货物原产地的税率适用

发表时间:2010/6/7 15:46: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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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率适用

(一) 税率适用原则

1、进口税率

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6)(8)参见教材P288(了解)

(7)执行国家有关税率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对于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二)税率实际运用(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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