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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公告[2002]11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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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我关决定自2002年11月15日起对海运出口货物实行预配舱单管理,船舶代理人应在货主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前按海关要求的格式将预配舱单数据传输至海关,对无预配舱单数据或数据错误的出口货物,海关将不接受出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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