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制
(十五) 装货港 / 指运港: 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 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注意:
1. 应填报“装货港”和“指运港”中文名称或代码.
2.进口货物在运输中发生中转时,中转港即为装货港(与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无关);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时, 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3.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
(十六) 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 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 出口货物在国内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注意:
1.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的所属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与经营单位代码前五位的含义相同)填写.(P261)
2.一般可从“已知信息”中查找.
(十七) 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注意: 从“已知信息”中查找.(P263)
(十八) 成交方式: 应填报实际成交价格条款中所使用的“价格术语”或代码(成交方式代码表P234).
注意:
1.无实际进出境的: 进口填“CIF”; 出口填 “FOB”.
2.从“发票”中查找.
(十九) 运费: 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FOB)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CIF/CFR), 即: 由我方付运费的成交方式下须填报.
注意:
1.应指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
2.可用三种方式表示: (05年新)“运费率”(直接用百分数的分子表示, 是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
“运费单价”(用“502 / 运费单价额 / 2”的形式填报);
“运费总价”(用“502 / 运费总价额 / 3”的形式填报).
(其中“502”为货币代码; “2” “3”为运费标记)
3.运保费合并计算的, 应将其填报在本栏目内.
(二十) 保费: 与填报“运费”一栏的概念同理, 即: 进口时使用FOB和CFR术语; 出口时使用CIF术语, 此栏目才须填报.
注意:
1.应指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2.可用二种方式表示: (05年新)“保险费率”(直接用百分数的分子表示)
“保险费总价”(用“110 / 保费总价 / 3”的形式填报)
(其中“110”为货币代码; “3”为保险费总价)
(二十一) 杂费: 成交价格以外的并应记入完税价格(该记入未记入的)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该扣除而未扣除的)的费用.(手续费 佣金 回扣等)
注意:
1.可用二种方法填报并与“保费”填报方法同理.
2.(05年新)“杂费率”(直接用百分数的分子表示)
3.应“记入”完税价格的为正值或正率; 应“扣除的”为负值或负率.
4.“运”/ “保”/“杂”三项内容应从“已知信息”中查找.
(二十二) 合同协议号: 进/出口合同(协议/订单)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注意: 应从“发票”中查找.(一般多以: “Contract No” “Sales Order No” “Purchase No”字样表示)
(二十三) 件数: 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不得填报“零”)
注意:
1.裸装与散装货物应填报“1”.
2.在特殊情况下,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 填报箱个数; 舱单件数为托盘的, 填报托盘数.(P253/P257)
3.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在“No. of PAKGS”字样后查找)
(二十四) 包装种类: 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
注意:
1.常见的包装种类有: (Wooden )Case; Carton; Drum/Barrel; bulk; Nude ; Pallet; Bale.(P261/P263)
2.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或“发票”中查找.
(二十五) 毛重: 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注意:
1.应将计量单位统一换算为公斤(千克), 不足一公斤的填报“1”.
2.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以 “Gross Weight”表示)
(二十六) 净重: 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
注意:
1.计量单位与“毛重”同理.
2.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以“Net Weight”表示)
(二十七) 集装箱号: 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注意:
1.组成规则: (05年新) “TGHU8491952 / 20 / 2275” (“集装箱号” + “ / ” + “规格” + “ / ” + “自重”)
其中: 集装箱号中的“TGH”为箱主代号; “U”为设备识别号; “849195”为顺序号(6位数); “2”为校验号;
“20”表示该箱为20英尺集装箱; “2275”表示自重(常在“TARE”项下显示).(P257)
2.非集装箱货物填报“0”;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时, 一定将其余集装箱编号填入备注栏内.
3.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以“Container No,”表示) [Page]
(二十八) 随附单据: 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但在诸多随附单据中, 只需填报监管证件类的代码及编号)
注意:
1.应按<<监管证件代码表>>中的代码(一位数字或一个字母)及编号(一串数字, 会在“已知信息”或所提供的单据中提示)选择填报.
2.代码为“1”和“4”等进出口许可证不应填报在本栏目, 应将其编号填入“许可证号”栏内.
3.具体格式(05年新)应为: 代码 + “ : ” + 编号.
4.多于一个监管证件以上的, 应将其按上述格式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5.一般从“已知信息”中查找.(应掌握4个较常用代码, 如: “7”为自动进口许可证; “A”为进境货物通关单;
“B”为出境货物通关单; “O”为机电产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等) (P257/P261)
(二十九) 用途/生产厂家: 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 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填报相应的用途或代码/填报境内的生产企业名称.
注意:
1.填报“用途”时, 应结合“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等四项常见的对应关系填写其用途.
2.从“已知信息”中查找或自主判断.
(三十) 标记唛码及备注: 应填写货物外包装上的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和数字部分.
注意: 1.此标记唛码应从“提运单据” “装箱单” “发票”中的: “Shipping Marks”; “MKS & No”; “Marks & No”; “Marking” 项下查找.(P263)
2.与“经营单位”栏目内容相关的 “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 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名称也应填报在此栏中, 如:
“委托XXX公司进口”.(P267)
3.与“随附单据”栏目内容相关的 呈现多个“监管证件”的, 也应将其余证件的代码及编号连续填报在此栏内.
4.与“集装箱号”栏目内容相关的 一份报关单涉及多个集装箱号的, 也应将其余集装箱箱号 规格和自重连续填报在此栏内.
(三十一) 项号: 同一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01到05)及该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备案项号.
注意:
1. 该栏可分为两行填报: 上行填报商品排列序号; 下行填报备案商品项号.(P257/P261)
2. “商品排列序号”可按报关单中的商品种类依次排列; “备案项号”应从“已知信息”中查找(如P258/261)
(三十二) 商品编号: 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注意: 可从“已知信息”或“随附单据”中直接找出.(如P258/261和P256/257))
(三十三)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写. 第一行填写商品名称, 即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 第二行填写规格型号, 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注意:
1.本栏目应按发票所示内容完整填写,不得自主简化.(如P257/261/263)
2.从“发票”或“提运单据”中的“Description of Goods”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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