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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资料:WTO与贸易管制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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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WTO)性质 
     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是一个世界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基础上,特别是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协调、处理国家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所要协调和处理的这种关税与贸易政策,也正是各国贸易管制的内涵。 
  
2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等; 
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世界贸易组织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以达到削减贸易管制措施的目的。 
  
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反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互惠互利原则——在成员之间实行“互惠互利”安排;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适度差别待遇原则—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 
  
4.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非关税措施 
  
其中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海关估价、原产国标记、补贴、保障措施等有配套协议。 
在此,重点说明与此次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调整关系密切的四项非关税措施: 
• 进出口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 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 
•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 
• 例外条款。 
  
进出口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GATT第11条)〉 
  
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取消进出口的数量限制:“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货物的进出口。 
例外: 
在粮食或其他必需品严重缺乏时对出口的禁止和限制; 
为实施国际贸易上的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的需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如对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卫生标准的产品可以禁止或限制进出口); 
因限制相同国产品产量、销量等原因对农渔产品实施进口限制。 
  
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实施的进口 
数量限制 
任何缔约方为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或为在货币储备很低时使其合理增长,可限制商品进口的数量或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障国际收支所必需的程度,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应不合理地阻碍最低数量的商业性进口;不应阻碍商品样品的进口;不应阻碍遵守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规定或类似的其他规定。 
  
实施上述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非歧视 要一视同仁,不得单独只对某成员实施限制; 
•公正 限额的分配应尽可能与如果进口限制时其他各缔约方预期得到的份额接近; 
•公开 签发许可证可采用固定配额时应公布许可证或配额在各供应国分配情况等资料; 
•协商 如有重大关系的任何缔约方或全体提出请求,双方应协商有关问题。 
•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
·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 
·应当完全按商业考虑采购和销售,其他类型的企业应当有参与采购和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成员国政府不应阻止国营贸易企业根据非歧视原则和商业考虑开展商业活动,并有义务将其国营贸易企业的民政部通知WTO专门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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