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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9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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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深圳关区加工贸易企业已出口产品中需返修进口货物的报关方式予以调整: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对该合同项下已出口成品需复进口予以返修的,一律以“维修物品(代码:1300)”的贸易方式,直接在口岸海关报关。各加工贸易主管海关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该合同项下已出口成品需复进口予以维修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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