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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第二部分]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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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出境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物品通关概述

(一)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1.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并将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统称为“物品”。

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口货物的区别:

进出境物品属非买卖性质,进出口货物属买卖性质。一般情况下,物品进出境没有合同、协议、不需要许可证件,适用行邮税则。

2.进出境物品的分类

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是按其进出境方式分类的“物品”类别中最为主要的两类。

(1)进出境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或以分离运输方式进出的本人自用(含旅行自用)和家用生活消费品、个人馈赠品和收藏品。

(2)出境邮递物品,是指境内外用户以国际邮递和国际快递方式寄递的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邮包(含包裹、小包)。

(二)进出境物品通关的基本规则

1.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则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由于“物品”的本质特征是“非贸易性”,所以行邮物品通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规则。“自用”,对于旅客行李物品是指本人自用或家用以及馈赠亲友而不为出售牟利;对个人邮递物品则指亲友之间的相互馈赠。“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的旅行目的和居留状况,或邮件收件人的合理需要而确定的物品验放限值或限量。超出“自用、合理范围携带、分运或邮递进出境的,不适用行邮物品通关制度。

2.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则

《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行邮物品须由其所有人承担申报义务(包括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携运人,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海关对进出境行邮物品的申报与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的实质性要求是一致的,即必须如实申报,但申报的主体不同,申报的内容及手续相对简单。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在申报时,主要应对进出境行邮物品的品名、价值、数量、规格、质量等向海关作出客观、真实的申明。行邮物品进出境时,其所有人应按照海关红绿通道制度或《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3.暂时免税进出境的规则

由于进出境人员身份各异、进出境物品品种繁杂,根据国际惯例和进出境通关的实际情况,《海关法》规定:“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这是一项有别于正常进出境行邮物品规则的特殊规则,是海关在确保进出境行邮物品通关法律规范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下,为暂时进出境人员提供的通关便利。

所谓“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免税出境的物品”是指那些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征税方能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能否作为暂时免税物品验放进出境则须由海关确认,并在《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上注明验放物品的情况(登记),供复带出(进)境时海关核对。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携带者应当就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由旅客在行李物品的监管时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进)境。

对过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如其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海关一般不予查验;而对于过境人员(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运输工具出境的,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亦应按照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通关规定办理。

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携带暂时进出境或过境。

4.逾期未报行邮物品的处置规则

进出境行邮物品逾期未向海关申报主要有以下3类情况:

(1)进出境行邮物品所有人申明放弃;

(2)在规定的进境后3个月限期内未向海关申报和无人认领;

(3)经邮政企业确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

在上述情况下,3类进出境行邮物品已不可能按照正常通关法律制度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办理通关手续。按《海关法》的规定,可比照逾期未报货物的处理办法,依法由海关变卖处理。其中第一类情况涉及的物品在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涉及的物品在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出境行邮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

5.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则

《海关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据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本人及与他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在华期间自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安家用品)随身携带进出境,可以口头方式申报予以免验、免税放行;以邮寄方式进出境,如属小包邮件可免填申报单,凭外交官证免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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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分类及验放限量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划分为3类,并对每一类物品的进出境规定了具体的限量管理标准:

第一类物品为一般生活用品。主要是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海关主要是根据“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则免税验放。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第二类物品为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因其属国家高税专卖品,故海关对其有较严格的限制: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为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因其价值较高,海关严格按其限值验放: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日起算至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报关程序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基本报关程序为:选择红绿双通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缴纳关税。

1.红绿双通道的选择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按“双通道制”通关。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选择。

“申报”或“无申报”通道的划分是以有无须办进出境验放手续为标准。凡旅客携带有规定应税或须登记复带出(进)境的物品,或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的,或者列入国家进出境禁、限范围的,以及其他不适于选择“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的旅客,均必须选择走“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凡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没有超出海关规定免税限量的,且无违反国家进出境禁限规定的,可以选择走“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通关。

2.向海关申报

(1)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A.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B.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1件范围者;

C.携带人民币现钞6 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D.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 000美元以上者;

E.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 000美元以上者;

F.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G.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2)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A.携带须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B.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C.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D.携带人民币现钞6 000元以上者;

E.携带文物者;

F.携带货物、货样者;

G.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3)申报的主要单证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报时向海关呈验的主要单证有:

A.申报单(证),包括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港澳同胞回乡证(磁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免税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本、集体申报单等。

B.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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