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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分析: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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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及物品的报关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我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进出境物品的监管(报关)规定,重点掌握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行李物品、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程序和具体要求。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一般掌握)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重点掌握)  

三、各种运输工具的报关(重点掌握)  

第二节 进出境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物品通关概述(一般掌握) 

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重点掌握)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重点掌握)

第一节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

(一)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范围

《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根据该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范围是:

1.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及非机动的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来往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客货的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船舶,装载普通客货的军船。

2.车辆

车辆包括进出关境的客车、货车、行李车、邮车、机动车、发电车、轨道车和进出境的汽车、人力车等。

3.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所有载运进出境旅客或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关境的民用航空器。进出关境的军用航空器装载普通客货时,也受海关监管。

4.其他运输工具

其他运输工具包括载运进出境客货的马、驴、牛、骆驼等用于驮运的牲畜。

(二)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付的货物通常是通过国际间的长途运输来实现的。承运人和运输工具作为这种运输行为的主体,需要根据货主的要求将相关的货物载运到指定的地点,起着完成国际间买卖行为的枢纽作用。离开了运输工具,就无法实现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买卖双方的货物就不能进入对方关境,也就无法实现国际贸易。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意义表现在:

1.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2.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

3.方便进出口,促进国际交流。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

(一)如实申报的规定

《海关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证件,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申报与货物、物品的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对其交验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指定路线行进的规定

由于海关并不都设立在关境线上,因此,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后还需继续驶往设关地点办理进境手续;出境运输工具在设关地办结海关手续后还需驶经关境线前往境外目的地。对这一行进过程,《海关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行进途中不得转道绕行、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物品。

(三)预报信息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使海关能到位监管,及时办理运输工具进出手续,保证货物、物品顺利装卸。

(四)接受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对交验单证进行审核后,将根据申报事项和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对运输工具进行实地、实物的监管和检查。海关在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按照《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运输工具在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时,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换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三、各种运输工具的报关

(一)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中国关境时,应按中国海关的规定递交相应的报关单证,并按国际惯例递交有关船舶的证明文件。
1.进境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中国关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者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有关单证: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清单、进境旅客清单、船员清单等等。国际航行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在卸货后24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给海关。

2.出境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驶离中国关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到海关办理出口岸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如“出口载货清单”(无出口货物交“无货清单”)、“出境旅客名单”(无出境旅客免交)、“船员名单”(无出境旅客免交)、“船舶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外籍船舶免交)、“船舶吨税执照”及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海关在接受上述有关申报单证并经审核符合监管条件后,可予以放行。 [Page]

(二)航空器的报关

国际民航机除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起飞。国际航空站应于飞机降停或起飞前两个小时通知海关,经海关同意后,方可上下旅客、驳卸货物、邮件、物品。

1.进境民航机的报关

国际民航机在降停后,机长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的单证有入境和过境旅客以及行李物品舱单,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进口货物货运单及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

2.出境民航机的报关

国际民航机在出境起飞前,机长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的单证有出境旅客及行李物品舱单、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出口货物运单及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

飞机停站期间,海关监管货物、行李、邮件的装卸,监管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上下机和监管机用物料、燃料、金银和货币。

(三)进出境列车的报关

国际联运列车须在中国境内设有海关的边境进出车站停留,接受海关检查和监管。

进境列车自到达车站起至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至海关放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动、解体或擅自驶离进出境车站。进出境车站应向海关递交反映进出境列车载运的货物、物品以及上、下进出境旅客等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及商务记录,同时将列车驶入或驶离进出境列车站的时间、车次、停发地点等事先通知海关。

联运列车载运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时,进出境车站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的单证有: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及随附文件,货物交接单或行李、包裹交接单,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海关查验出境货物、物品,查验时,进出境车站应当派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开拆车辆封印、开启车门。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搬移或起卸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对准予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在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加盖放行章,铁路凭海关签章的货运单据给予交付或运往国外。

(四)海关对进出境驮运牲畜的监管

在我国国境的某些偏僻地区,与邻国之间的交通孔道,因无公路,双方均以牲畜,如牛、马、象、驴等驮运货物进行贸易,海关在监管货物的同时,对于驮货的牲畜也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对进出国境驮运牲畜监管暂行办法》是海关对进出境驮运牲畜的监管依据,其规定:进境驮畜抵达后,或出境驮畜离境前,驮畜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进行申报登记,注明驮畜的种类、数目。进境的外国牲畜要出具海关认可的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复运出境,出境的中国牲畜要保证复运进境。登记后,海关即进行必要的检查。经海关核对无误后,发给登记证,凭此进出境。返回或出境时,交还登记证,由海关核销(或发还保证金)。海关已经放行的牲畜,在返回时如有短少应予追查。如因病死亡或被野兽所害,海关可核销放行。如转让出卖,海关则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处理。

第二节 进出境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物品通关概述

(一)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1.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并将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统称为“物品”。

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口货物的区别:

进出境物品属非买卖性质,进出口货物属买卖性质。一般情况下,物品进出境没有合同、协议、不需要许可证件,适用行邮税则。
2.进出境物品的分类

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是按其进出境方式分类的“物品”类别中最为主要的两类。

(1)进出境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或以分离运输方式进出的本人自用(含旅行自用)和家用生活消费品、个人馈赠品和收藏品。

(2)出境邮递物品,是指境内外用户以国际邮递和国际快递方式寄递的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邮包(含包裹、小包)。

(二)进出境物品通关的基本规则

1.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则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由于“物品”的本质特征是“非贸易性”,所以行邮物品通关以“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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