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报关管理制度
一、报关管理制度的概述
(一)含义
指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业务制度。
(二)作用
1、是完成海关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
2、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
3、是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的行为准则
二、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一) 概念: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报关资格,经海关审查核实,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首先是办理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的条件:
①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条件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
⑨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2)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程序:
提出申请——海关处理——海关审查——行政许可的作出 [Page]
第一个步骤:提出申请
提交的材料
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
④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报告
⑦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⑧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⑨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二个步骤:海关对申请进行处理。
第三个步骤: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接受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个步骤:行政许可的作出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①报关企业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两年
②报关企业从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没有因走私受过处罚。
辅导教材25页。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到期以后,如果需要延续注册的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进行初审,并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延续:在有效期满前40日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准予延续的有效期也是两年。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消(5种情形)
参见教材P37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5种情形)
参见教材P37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1)时间: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应提交的材料:
参见教材P38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
应提交的材料。
●课下作业:做一个“关于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的注册登记所递交的材料的表格。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及换证管理
[Page]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几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向海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参见教材P39。
三、报关员的注册登记与考核管理制度
(一)报关员注册登记
1、注册条件:
(1)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2)报关员必须受聘于报关单位。
2、注册程序
提出申请——海关审核——颁发报关员证
(1)提出申请所要提交的材料需要掌握
(2)海关审核
(3)颁发报关员证
(二)报关员的考核管理
1、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考核的对象是在职报关员。
2、记分考核管理的性质: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3、记分考核管理部门: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考核管理量化标准
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要分别掌握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的情形。
5、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辩。
6、岗位考核:
记分达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报关。
熟悉下面两个附件条款的内容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Page]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是指:
(一) 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Page]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九)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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