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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辅导: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0/8/31 8:54:19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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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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