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06年 第18号
我关于2006年5月7日在国道324线海丰收费站附近查获的下列货物,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07年1月19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1 | 塑料粒(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聚碳酸酯、ABS、PP) | 透明/半透明,白色/黑色 | 23.16吨 | 重量为毛重 |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事实
汕头海关(印鉴)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海关 收缴 公告 本关:关领导,缉私局,存档(2)。 汕头海关办公室 2006年10月19日印出 校对:张 烨 录入员:陈佩旋(共印2份) 附件 违法事实 经鉴定,报关单上加盖的经营单位广东惠申发展有限公司的“报关专用章”与该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系假冒。本案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经海关调查,实施走私行为的当事人无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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