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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3年第12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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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超期未接单报关单的管理,自2003年4月15日起,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但未在15日内按海关审核结果向现场海关办理交单手续的,计算机系统将自动锁定该单。企业应向有关现场海关提出恢复交单或终止交单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及时办结超期未接单的报关单的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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