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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22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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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申请人向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京海关决定委托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江阴海关、连云港海关、南通海关、张家港海关、镇江海关、常州海关、无锡海关、徐州海关、盐城海关、淮安海关、扬州海关、泰州海关、常熟海关、太仓海关、昆山海关、吴江海关等受理、审核所在地考生提出的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二、凡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须于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南京海关及其委托的隶属海关依法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依法授予报关员资格、向其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三、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时限、程序、办理部门、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等内容已经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网上办事”→“报关员资格考试”对外公示,考生可自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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