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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重点内容第七章3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了解)
(一) 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 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
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三) 作用
1、 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2、 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规范进出口秩序。
典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指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并享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1999年下试题)
(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
(C)名誉权
(D)著作权
答案: ABD
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了解)
1、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1)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2)随附文件、证据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与注销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撤销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掌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已备案或尚未备案)即将进出口,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的书面通知的, 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①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 侵权嫌疑货物收发货人的名称;
④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⑤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⑥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包括海关备案号。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
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 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 认为该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办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扣留申请相同)
② 认为该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情况。(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货物)
(3) 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
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④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⑤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将发行货物。
典型试题: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答案: 对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的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暑提供总担保。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
A.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
B. 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函”
③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金额相当于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
有效期:总担保函签发之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典型试题: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经海关同意提供总担保的,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6年试题)
A.10万元
B.15万元
C.20万元
D.50万元
答案:C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