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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5年第15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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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2005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关对报关企业的管理,保证相关工作的统一、有序开展,现将我关报关企业换证与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一)200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在我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报关企业; 

(二)总公司已通过注册地海关今年年审,并已在我关办理异地备案的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 

二、换证时间 

报关企业换证工作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换证程序 

(一)本关区注册的报关企业换证 

200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在我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代理报关企业,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凭旧证换发新证的手续。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换证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我关办理异地备案,且总公司已通过今年年审的跨关区分支机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 

上述企业应持《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备案证书》及下列文件材料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海关给予当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为其分支机构的全称,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报关员一并注册登记到该分支机构名下。 [Page]

四、本关区注册的报关企业在本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问题 

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关企业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向海关备案。本关区注册的报关企业在本关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递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两份,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须带原件供核对)办理备案手续(已经按本公告办理了分支机构备案的除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五)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六)报关专用章印鉴。 

五、其他事项 

(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可以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关区内从事报关业务,但应该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向海关备案。 

(二)为维护报关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关企业及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及时予以清理整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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