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与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即授权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其有权使用转让后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中,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ucP500》规定,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不能转让,因而产生了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指原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行开立的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通常以中间商(原证的受益人)为申请人,可见,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要通过第三国商人以此种办法沟通的贸易。 另外,在信用证实际结算中可以采取两张信用证相互对开的方式,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两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先后生效。这种结算方式称为“对开信用证”,经常用于易货交易或加工贸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