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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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工作要求,为满足长三角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和简化转关运输手续,南京海关决定,对南京关区承运公路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车辆、驾驶员实施电子车牌、IC卡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IC卡是指在海关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中使用的智能卡;电子车牌是指在海关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中使用的车辆识别电子标签。IC卡制发对象为已在海关备案登记的监管车辆驾驶员;电子车牌制发对象为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监管车辆。电子车牌和IC卡主要用于公路转关运输业务中海关值守卡口对承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人员、载货等信息的自动识别、读写和联网核对。
二、实施电子车牌和驾驶员IC卡管理后,监管车辆在承运公路转关运输货物时,应经海关指定的卡口通道进出,驾驶人员应随身携带IC卡,并根据南京海关所确定的IC卡使用范围,向卡口海关值守人员提交IC卡进行卡口作业。
三、使用IC卡管理后,海关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不再批注《车辆载货登记簿》,两地海关凭IC卡进行监管并在卡口办理转关货物的验放和核销手续;对IC卡使用时出现故障的,海关通过批注《车辆载货登记簿》,实施对转关货物的监管。
应使用IC卡而无法提交的,卡口海关值守人员将不予办理转关货物的卡口监管作业。
四、南京海关对监管车辆驾驶员实施电子车牌和IC卡管理将采取由点及面,逐步推广的方法,总体安排如下:
(一)2006年4月10日起,对承运海运进口,由上海转关至昆山(2325,场地号,下同)、无锡(2304),连云港转关至盐城的公路运输集装箱整箱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实施电子车牌和IC卡管理;
(二)2006年6月1日起,对承运海运进口,由上海转关至苏州新区(2303)、苏州工业园区(2314)、苏州吴县(2328)、苏州吴江(2326)、常熟(2324)和太仓(2327)的公路运输集装箱整箱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实施电子车牌和IC卡管理;
(三)在上述管理范围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将承运各类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车辆、驾驶员全部纳入电子车牌和IC卡管理(具体应用范围我关将另行对外公告)。
五、实施驾驶员IC卡管理的,相关转关运输货物的海关卡口监管作业将以IC卡的联网信息核销为主,但有关的《车辆载货登记簿》仍应随车携带备用。
暂时未实施驾驶员IC卡管理的,相关转关运输货物的海关卡口监管作业仍执行现行的《车辆载货登记簿》批注验核制度。
六、实施电子车牌和IC卡管理的海关监管场所,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车辆通过卡口时,监管车辆驾驶员应:
(一)车辆在装有电子车牌读写设备的专用通道的指定位置停靠,接受海关系统对车辆合法性的自动识别;
(二)主动提交IC卡,由海关卡口值守关员进行IC卡数据写入。IC卡数据写入成功的,无需再向海关提交《车辆载货登记簿》;
(三)如IC卡数据写入失败的,应提交随车携带的《车辆载货登记簿》,由卡口值守关员进行批注与验核;
(四)转关货物运抵对方海关时,主动提交IC卡或《车辆载货登记簿》办理核销手续。
七、IC卡因损坏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写入的,仅在首次发生该状况时允许使用《车辆载货登记簿》代替进行卡口监管作业。在未修复或更换前,该卡不得再次使用。
IC卡因损坏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读取的,有关承运企业和驾驶员应凭相关海关卡口所制作的关封,办理IC卡的修复或更换。在未修复或更换前,该卡也不得再次使用。
IC卡前一次载货记录非因IC卡故障或系统故障原因而未核销的,该卡不得再次使用。
八、电子车牌因损坏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读取、识别的,由海关卡口值守人员采取临时人工补录入数据的方式,进行车辆合法性的识别。对于损坏的电子车牌,承运企业凭隶属主管海关制作的关封办理更换。
九、电子车牌和IC卡应妥善保管,专卡专用,不得人为损坏和相互转借,并在承运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有效期限内使用。
十、2006年3月10日起,南京海关开始受理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监管车辆和备案登记的监管车驾驶员的电子车牌、IC卡制发申请。为使制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请相关的承运单位集中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电子车牌和IC卡的制发由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有关办理流程以及申请文件等详见附件。
十一、已申领IC卡的承运企业因驾驶员变更或IC卡遗失等情况的,由承运企业填报《驾驶员IC卡申请表》和《IC卡驾驶员资料表》,并附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重新制卡、补卡等手续。
十二、南京海关首期电子车牌、IC卡制发对象范围为:苏州(含昆山、常熟、太仓、吴江、吴县)、苏州工业园、无锡、连云港、盐城海关管辖的承运转关货物的集装箱拖车。 [Page]
电子车牌的安装时间和地点,由承运企业所在地隶属主管海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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