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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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的规定》(署监[1998]609号)第十八条规定,船舶在境外“添装的船用燃料”应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据和发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8月1日起,在大铲海关办理中途监管手续的船舶每航次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如实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用燃油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大铲海关申报。该申报单向海关申领。
二、船舶到港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船舶负责人在《船用物品申报单》上如实申报本航次在境外添装的船用燃料的数量及本航次航行耗油的数量。
三、海关发现船舶境外添装燃油的申报和使用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船用燃油申报单》式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船用燃油申报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海关:
船本进口航次在境外添装船用燃油数为 (吨/升)。
以上申报属实,保证境外添装燃油专用于本船来往港澳的航行,并承担法律责任。
船长:
日期: 年 月 日
(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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