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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第四章知识点辅导5

发表时间:2010/11/19 14:11: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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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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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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