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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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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9                               【生效日期】2009-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3号公告.tiff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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