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设置及其相应的税则号列与2007年版《税则》相比有所调整,因此,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应填报的商品编码。现就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二、对本公告福建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锐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部分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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