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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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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5-11-28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条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条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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