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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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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3月发布、自2005年6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第九条和第二十一的规定,报关企业必须“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向直属海关备案。为贯彻落实总署有关规定,规范横琴口岸报关秩序,促进珠海市报关市场和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树立口岸良好形象,消除安全隐患,我关决定对横琴口岸报关大厅进行整治,有关事项如下:

一、请目前占用横琴口岸报关大厅进行作业办公的报关企业于2006年1月15日之前搬迁出该报关大厅,在自已固定的经营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二、整治工作结束后,横琴口岸报关大厅内只为报关企业保留填报台、长椅等报关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设施,任何报关企业不得再占用报关大厅进行作业办公。在开展报关服务前,各报关企业须持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文件材料向我关备案(有关须提交的材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此规定的,海关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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