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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新变化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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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通过签发出口许可证而实行的管理。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管理范围

2007年,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44种商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部分稀有金属中的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锗、钒、铋、钨、钛、镓、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电风扇、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自行车、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摩托车发动机、车架、对港澳出口天然砂、钢材、标准砂。

2007年,列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括:玉米、大米、小麦、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钨及钨制品、锯材、蚕丝类、白银、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锗、钒、铋、钨、钼、钛、镓、铟、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稀土、焦炭、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其中,汽车自200731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调整变化情况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自200711起,新增2805301300(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810位编码的锯材、8410位编码的稀有金属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自200731起,新增18410位编码的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2.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6号公告,非公路自卸车及其底盘(商品编码为870410300087041090008706001000)、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气量的载人车辆(商品编码为 8703900090 )自200731起暂不纳入2007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

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8号公告,对《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商品编码进行调整,并于200731起实施。新编码实施后,原《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0)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HS编码同时废止。

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26号公告,自2007325起,内地可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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