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
3. 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1) 概述
(2) 限制进口:
限制进口管理 配额限制(总量控制) 配额管理(绝对数量限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关税配额(相对数量限制)-实行配额税率管理
非配额限制(其他限制) 实行各类许可证件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管理: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其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3) 限制出口:
限制出口管理 配额限制(总量控制) 配额分配管理 实行许可证管理
配额招标管理
非配额限制(其他限制) 实行各类许可证件管理
纺织品配额限制(为履行纺织品双边协议的被动数量限制) 实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划分管理。
4.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1) 自由进口货物技术: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管理许可,对所有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进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2) 自由出口货物、技术不受限制,但对自由出口技术实行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5. 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
(1) 商品检验: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
(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6. 进出口货物付、收汇管理:
(1) 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形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收汇核销。
(2) 进口付汇:(外汇核销形式)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此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外管局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7. 贸易救济措施
(1) 反倾销措施:(针对不公平竞争)
分类 形式 期限
临时反倾销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
最终反倾销措施 在正常海关税费外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 反补贴措施(针对不公平竞争)
分类 形式 期限
临时反补贴措施 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 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最终反补贴措施 在正常海关税费外征收反补贴税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3) 保障措施(针对公平贸易下的进口产品)
分类 形式 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 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最终保障措施 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的形式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8年。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