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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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四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卸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申报的具体步骤如下:
1.准备申报单证
准备申报的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谁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
主要单证就是报关单(证)。报关单(证)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有关报关单(证)的种类和填制规范详见第七章。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电子的和纸质的)、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特殊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等。
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这些单证,海关在审单、征税时可能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
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3.申报
(1)电子数据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四种电子申报方式中适用的一种,将报关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录入或自行录入报关单数据的计算机系统上接受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报文后,应当根据报文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后重新申报。一旦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即表示电子申报成功。
(2)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3)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Page]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承担“如实申报”、“如期申报”等的法律责任。因此,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非常重要。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系统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在先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在不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关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4.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1)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2) 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3) 报关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的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统计指标造成危害的;
(4) 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5)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企业主动申请报关单修改、撤销的审批,属于海关行政许可,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详见本章第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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