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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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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3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3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税则号列:290713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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