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参见教材404页)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行政处罚中听证。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推荐新闻: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