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申请的期限(重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3、审理
每一个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由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实行合议制审理,由其中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4、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重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嫌弃履行法律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变更决定
⑤撤销决定
5、和解与调解(了解)
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八节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2010年新增内容)
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
(一)含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
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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