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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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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海关总署第144号令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06-1-13
【生效日期】 2006-3-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人身扣留措施,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身扣留(以下简称扣留),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反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海关实施扣留,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文明、及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第五条 海关实施扣留应当由持有海关查缉证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海关工作人员)执行。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发现有下列行为涉嫌走私犯罪的,经当场查问、检查,可以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

(一)有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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