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报关程序
第一节 报关程序概述
海关作业的4个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程序
1. 前期报关阶段
(1) 主要内容
a) 保税加工合同审核、的合同备案、的保证金台账的开设(需要时)、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申领
b) 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登记、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的《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c)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批、的备案(展览品)、的担保申请
(2) 适用范围--保税货物、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暂准进出口货物
2. 进出境报关阶段
(1) 基本环节--货物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2) 适用范围--几乎包括所有实际进出口货物。(过境性、的转关性应该不包括)
3. 后续报关阶段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a) 保税加工合同报核
b)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解除海关监管
c) 暂准进出口货物担保销案申请
报关方式--纸质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般情况下两者同时使用)
电子报关:a.终端申报方式b.EDI申报方式(又分自主EDI和委托EDI)c.网上申报方式
关键词:"放行"--可以离开海关,但除一般进出口货物外,还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结关"--"放行"之后,办结海关手续,可以进入流通,不再受海关的监管。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 主要概念
(1) 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环节上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监管,可以进入流通、的生产、的消费领域的
(2) 径行查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情况紧急,依法开拆查验的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二) 适用范围
(1)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a.不包括特定减免税货物b.保税、的特定减免税、的暂准进出口货物改变使用目的可改为一般进出口货物
(2) 查验方式--a.彻底检查b.抽查c.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的唛头进行核查)
(三) 时间问题
(1) 货物申报期限--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自抵达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内
(2) 要求海关赔偿的期限--自海关检查完毕马上对货物受损提出异议,不能逾期提出--自收到《海关赔偿通知单》3个月内要求领取赔偿,逾期的海关不再赔偿。
(四) 单证
(1) 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该提交的单证,有四类
a) 报关单
b) 基本单证(进口提货单、的出口装货单、的商业发票、的装箱单)
c) 特殊单证(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的批文、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减免税证明,收付汇核销单)
d) 预备单证(贸易合同、的原产地证明书、的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
(2) 海关签发的常见证明
进口付汇证明、的出口收汇证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退税证明、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五) 报关单修改的正当理由:
(1) 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造成电子数据的错误;
(2) 由于装运、的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的;
(3) 由于有关人员在操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的差错(非涉及国家贸易管制、的税收、的海关统计等内容的);
(4) 海关在商品归类,商品估价后认为需要修改的
第三节 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 主要概念
(1) 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未办理海关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的加工、的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的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凭证的行为。
(3)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企业就批准将生产的半成品、的成品直接结转给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由后者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口的一种加工贸易业务。
(4) 出口加工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具有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二) 适用范围及相关知识
1. 保税货物的分类:
(1) 加工生产类;
(2) 储存出境类;
(3) 准予缓税类。
2.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1) 来料加工类
(2) 进料加工类
(3)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类
3. 储存类保税货物:
(1) 国际转运货物(转口贸易)
(2) 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3) 免税商品(免税商店)
4.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1) 外国商品境内维修用零配件;(保修期内免税,保修期外征税)
(2) 外汇免税商品(供应出国劳务人员)
5. 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费率:
(1) 零费率;(外商投资企业,储存90天以内的。)
(2) 千分之一;(高档类加工商品、的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的物品、的备品、的90天以上的储存商品)
(3) 千分之一点五;(机电产品的进口料件)
(4) 百分之一点五;(各类免税商品)
(5) 千分之三;(除机电产品外其余的来、的进料经过料件,即包含了绝大多数的保税货物)
6. 保税的不同期限:
(1) 保税加工,1年,可延长1年。(棉花、的食糖、的食用油、的天然橡胶、的羊毛是半年;原糖加工为食糖的3个月)
(2) 区域保税货物,没有期限。(但委托区外加工的,规定半年内运返保税区)
(3) 仓储保税货物,1年,可延长1年。
7. 核销的不同期限:
(1) 加工类:《登记手册》到期后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报核;
(2) 区域类:每半年一次,6月底和12月底。
(3) 仓储类:每月一次,每月的5号之前报。
8. 保税仓库的类型:
(1) 公共型:直属海关受理,海关总署审批(存放产权属境外厂商的货物)
(2) 备料型: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加工贸易企业自用)
(3) 专用型: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外国商品维修、的免税品商店、的国际运输工具供应)
(三) 保税货物的特征:
1. 必须经过海关的审核批准
2. 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3. 最终复运出境
(四) 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 A类管理企业--"空转",限制类/允许类
2. B类管理企业--限制类/"实转"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允许类/"空转"
3. C类管理企业--"实转",限制类/允许类
4. D类管理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五)《登记手册》备案准予保税的额度
(1)来料加工合同、的进料对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合同的--全额保税
(2) 中资的进料非对口合同--15种商品按95%保税,5%征税,其余按85%保税,15%征税。
(3) 外资进料非对口合同--按企业合同
(4) 消耗性物料一般不予保税(除燃料、的磨料、的触媒剂、的催化剂、的洗涤剂按不同使用情况可以保税)
(5) 试车材料照章征税。(调试设备、的培训员工的目的而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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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 主要概念
1. 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的特定用途的货物。
2. 特定地区--保税区、的出口加工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尽进口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自用物资。或者边民互市在陆路边境20公里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集市上的不超过规定的金额和数量的商品交换活动。
3. 特定企业--外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的管理设备,
4. 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的利用外资项目、的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用于教研事业的、的残疾用品及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5. 只有两项是出境的(边民互市、的残疾人企业的出口产品)
(二) 期限
1.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
船舶、的飞机、的建筑材料(水泥除外)8年
机动车辆、的家电设备 6年
机器设备、的其他设备、的材料 5年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6个月
(三)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 特定条件下可以减免税
2. 不可豁免提交许可证的义务
3. 进口后由海关确定其监管年限
4. 应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节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 主要概念
1. 暂准进出口货物-为了特定目的暂时进(出)口,有条件免纳进出口关税并暂免提交许可证的义务,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而产生的正常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的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
2. ATA单证册-世界海关组织(W.C.O)通过的《暂准进口公约》附约和《ATA公约》确定的,用于担保和报关。--所以ATA单册证既是国际通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又是一份国际担保文书。
(二) 范围
1. ATA单册证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在展览会、的交易会、的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超出范围海关不予ATA标准接受。
2.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 进出口展览品(唯一报关前期阶段要报批备案) 6个月,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
(2) 进出境修理物品 时间同上
(3) 暂时或租借进出境集装箱 3个月,延长最多不超3个月
(4) 暂时进出口货物 6个月,延长不超6个月
(三) 担保-ATA单册证只为"展览品"担保,其他的均应在申报进境时提供担保。
(四) 核销结关-复运进出境的时候,根据使用情况,办理暂时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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