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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31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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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靠泊广州港锚地的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规范锚地装卸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关研究制定了《黄埔海关锚地监管办法》,于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国际航行船舶靠泊、移泊锚地,港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海关。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交验单证,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和监管。

    二、国际航行船舶靠泊锚地及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期间,船方应事先准备有关货运单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海关核查,并配合海关的检查、查验等工作。

    三、国际航行船舶需在锚地减载再移靠黄埔关区其它指运口岸码头续卸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出货物减载申请,并填具由海关统一制发的锚地减载审批表格,一式两份,由港务公司加具减载计划及意见后交海关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有多份提单的航行船舶,需按提单整票货物减载不同口岸的,按指运不同口岸办理,由各指运港海关分别办理船舶及货物进口手续。

    (二)同一份提单下大宗散货减载部分,与其余部分卸存同一口岸时,按报关属地管理原则,进境船舶及进口货物均向指运口岸海关申报,并由该关减载审批。进口的大宗散货运抵口岸后,由该海关负责监管并实施查验放行。

    四、同一份提单下大宗散货减载部分,与其余部分卸存不同口岸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卸存于含黄埔老港在内多个口岸的,由老港海关进行减载审批,进境船舶及进口货物均向老港海关申报。同时老港海关将船舶资料及减载审批表复印件、货物报关资料分别做关封转有关口岸海关(新港或新沙海关等),凭此对船舶及货物在靠泊码头作业期间进行监管。

    (二)卸存于新港和新沙口岸的,由新港海关进行减载审批,进境船舶及进口货物统一向新港海关申报。同时新港海关将船舶资料及减载审批表复印件、货物报关资料分别做关封转新沙海关,凭此对船舶及货物在靠泊码头作业期间进行监管。

    五、船舶卸货后不再装载出口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由境内最后卸货港海关负责办理。

    六、需靠泊黄埔海关监管锚地减载后再移靠外关区指运口岸码头续卸的跨关区减载货物,由黄埔老港海关负责审批监管。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需事先向老港海关提出减载申请,经批准的减载部分货物在老港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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