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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3年2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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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关长审核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的规定,结合我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进出口货物、报核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生产周转量”电子帐册管理,料件、成品分段备案,定期报核。联网企业进出口保税货物通过计算机网络预录入报关单或申报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对联网企业保税货物从深圳公路口岸进出口的,海关视不同情况以“口岸验放”或“厂区验放”方式实行监管;从公路口岸以外的口岸进出口的,按现行规定实行监管。
(一)“口岸验放”是指保税货物进出境时,货物在口岸海关查验放行的一种通关方式。
(二)“厂区验放”是指保税货物进出境时,结合货物装卸环节进行查验的一种通关方式。海关在工厂设置物流监控专用电子通道,采取电子监控与机动巡查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进出口保税货物实施监管。
第四条 对管理类别为A类的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B类联网企业海关根据批准的“生产周转量”按规定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第五条 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六条 联网企业办理海关业务时需进行身份认证,使用“企业法人卡”和“报关员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电子底帐备案、变更、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一)企业办理备案、变更、报关、报核手续时,应凭“企业法人卡”和“报关员IC卡”通过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以EDI方式向海关发送电子报文;
(二)出现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使用“报关员IC卡”、“企业法人卡”通过预录入公司终端发送电子报文进行申报。
第七条 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联网企业资格审批
第八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体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的;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的,或信誉良好、管理规范、能按规定提供税收担保措施的B类企业;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六)海关认为联网企业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Page]
第九条 实现联网监管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一)建立相关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向海关发送的电子数据及时、真实、有效。
(二)建立与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数据交换接口,通过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与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企业办理备案、报关和报核手续时,应从企业内部管理系统中生成申报数据向海关发送。
(三)建立“联网核查系统”,实时将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数据(包括:订单/材料入库、销售/产品出库、材料/半成品/成品库存、归并情况、产品单损耗和财务系统等)导入核查平台供海关随时调阅、查询,实现网上核查。
(四)建立备案料件、成品“实物图片网上样品库”(以下简称“网上样品库”)。
实行“厂区验放”模式的联网企业,应在厂区设立“电子通道”(包括:电子闸门、电子地磅、电子车牌、电子关锁等)及与海关联网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确保海关对企业保税货物物流情况的实时监控。
第十条 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提交联网监管申请报告,并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海关推荐。
(二)企业凭申请报告、外经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报关注册证明书》等向主管海关申请。
(三)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尽快对企业是否具备联网的条件进行评估,部分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到企业实地考察,主要评估内容有:
1、企业是否使用ERP(MRP)等国际通行企业生产管理软件对采购、生产、仓库、财务、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2、企业内部管理是否规范,能否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3、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模式是否适合联网监管;
4、企业是否有走私、违规、欠税或其他瞒骗等信誉不良记录;
5、企业的年生产加工能力,仓库库存能力,加工周期等;
6、企业能否进行必要的联网计算机程序开发和维护;
7、是否可以将保税料件料号与国产料件和其它进口料件料号分开管理;
8、经营范围、产品类型、生产特点、进出口情况、单耗情况等。
(四)主管海关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按规定审核企业联网资格,并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审批。
对申请设立保税工厂的,由加工贸易监管处提出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对经批准的符合条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的联网企业,由加工贸易监管处报海关总署备案。
(五)经加工贸易监管处(或报海关总署)批准后,主管海关应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复印一份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备案。
(六)经加工贸易监管处审批同意后,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联网技术审核表》(以下简称《技术审核表》)报主管海关。主管海关审核并批注意见后报技术处审核。技术处审核通过后,在《技术审核表》上填写分配给该企业的“EDI企业序列号”退回主管海关反馈企业。主管海关应将《技术审核表》复印一份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通过联网资格和技术资格审批,获得技术处批准“EDI企业序列号”的申请企业,由加工贸易监管处、技术处、教育处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联合对其管理人员和报关业务操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主管海关方可办理“电子帐册”备案。 [Page]

第三章 “电子帐册”备案和变更
第十二条 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生产能力证明、生产周转量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
第十三条 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耗的备案手续。海关实行料件、成品分段备案。
(一)联网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先向主管海关办理有关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编码归类确认手续,经海关商品归类部门确认并纳入《报关凭证》管理后,方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电子帐册”建帐、备案手续。企业应建立《进口料件料号与海关备案序号归并对照表》(以下简称《归并表》)。对由多个货(料)号归并组成经海关核定为同一备案序号商品的,企业应按要求将其纳入《归并表》,并报主管海关确认后存入企业端计算机备查。
成品备案除耗用的保税料件单耗完全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归并。
(二)联网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将备案料件和成品的实物图片及说明逐个存入企业核查系统的“网上样品库”,确保海关能随时调阅并在查验时与实物进行对比。
(三)“电子帐册”编码为12位,第1位为标记代码“E”,第2至第5位为关区代码,第6位为年份的末位,第7至第12位为顺序号。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进出口。
(四)联网企业办理“电子帐册”备案手续时,应按海关规定的文本格式,从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生成申报数据。其备案数据应先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发送,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向海关发送。海关批准后,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联网企业收到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补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出口成品含国产料件且属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的,应在办理“电子账册”备案或变更(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并在“电子账册”成品项中备注。
第十五条 对成品名称、规格型号相同,所用料件中既含有保税料件又有非保税料件的,应以不同的序号备案。
第十六条 联网企业进口生产内销产品的料件,主管海关按规定核发内销登记手册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已开通“电子账册”的联网企业,海关一律不再核发纸质合同手册(内销手册除外)。原有纸质合同原则上停止使用。特殊情况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原纸质手册可与“电子账册”同时使用,但双轨运作期不能超过三个月。主管海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联网企业纸质合同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当电子帐册备案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联网企业从A类降为B类管理的,主管海关应该根据批准的“生产周转量”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第四章 进出口通关管理
第二十条 联网企业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海关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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