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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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和第26号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和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现就两公告具体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关注册登记主体范围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含个体工商户)。
(二)报关企业,包括专业报关企业和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代理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中所列文件资料,其中内资企业应按照第一条(九)项的规定提交合同章程。
三、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二)、(四)项规定的条件。
四、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中所列文件资料。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海关对其异地报关备案的申请暂不受理。
七、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暂不受理。
已经审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原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不属于海关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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