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
除了要提交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
进口的时候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3、CEPA香港规则和CEPA澳门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应主动向海关申报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6、《中智自贸协定》
※进口时申明货物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并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在货物出口前签发的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
※价格不超过600美元且不属于为规避有关规定而实施的货物,免交原产地证书。
(五)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补交原产地证书的,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应当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以放行货物,并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手续。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实际出口后15日内签发。
未能在规定的日期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注明“补发”字样的原产地证书。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在该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正式复制本。
※除不可抗力外,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应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受惠国海关或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内予以答复。在上述期限内为收到答复,则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税率。
(6)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并加盖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印章。
※原产地证书的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智利有关部门提出核查要求。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海关未收到智利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则不得享受关税税率优惠待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了解)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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