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P278。)
(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 (6个国家签定: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