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2号
经我关核查确认,部分已核发的“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行政许可,存在申请人实际情况与行政许可项目规定要求及申报材料不符情事。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决定撤销上述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编号清单详见附件),并作废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因联系不到申请人,现以公告形式送达此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编号清单
二○○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
撤销行政
本次撤销“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行政许可编号如下:
津关现业许可〔2006(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