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月14日,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涉及到企业通关环节的政策、规定,主要有:
※№1※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取消纺织品出口配额限制有关问题的公告(2004年第82号)
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和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额限制。有关内容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
——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不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海关申报时无需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自2005年1月1日起,出口到欧盟各成员国和土耳其的,出口经营者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关——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拱北海关关于整合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告(2004年第17号)
为提高关区加工贸易业务监管效能和办事效率,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拱北海关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湾仔海关、驻白石办事处、驻香洲办事处辖下的加工贸易业务和减免税业务统一整合到香洲办。
——自2005年1月1日起,原湾仔海关、白石办、香洲办的加工贸易业务和减免税业务统一到香洲办办理,湾仔海关、白石办不再办理上述业务。
——2005年1月1日前由原湾仔海关、白石办签发的加贸手册、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原则上不予延期。
——上述手册如需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也统一到香洲办办理。
香洲办加工贸易业务电话:0756-2232527,2133221-6211,减免税业务:0756-2220663,2133221-6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Page]
※№3※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Page]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2004年第72号)
主要内容: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总计83个8位HS编码。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本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商务部2004年第98号公告:
――对上述三种进口商品实行分级发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货物为: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各地商务部门发证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
――关于“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货物必须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注明“非一批一证”。[Page]
※№5※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2004年第78号)
主要内容
——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过12次报关。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商务部2004年第97号公告:
具体公布发证要求和发证程序。
※№6※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2004年第44号)
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为了促进全球纺织品贸易的稳定发展,同时考虑到一些国家面临着产业调整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税商品范围:此次征收出口关税涉及的货品名称、税则号列、关税税率详见附件1。附件1所列货品名称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货品的简称,具体执行中应以税则号列为准。
二、计征标准:对归入附件1所列税号的出口应税服装,出口关税的计征采用从量计征标准,税款计算公式为
出口关税税额=货品数量X单位税额[Page]
三、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上述应税服装,均征收出口关税。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详见附件2。
经济特区企业出口的特区生产的上述应税服装,也应按本公告征收出口关税。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上述应税服装,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执行该公告的通知中,关于加工贸易不征出口关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外之间进出的上述应税服装,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四、附件2所列监管方式项下出口上述应税服装,出口报关单征减免税方式栏目不应填写“全免”或“折半”,应填报“照章”,特殊情况下可填报“保证金”、“保函”或“特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境携带人民币限额的公告(2004年第1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领。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199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Page]
※№8※海关总署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受惠国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加工贸易货物除外。
第三条 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进口的属于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清单中的产品,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一个受惠国获得的产品,其原产地为该产品获得的国家。
(二)非完全在一个受惠国获得的产品,其原产地为对其进行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
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为“税号改变”标准或者“从价百分比”标准。
(一)“税号改变”标准是指非一个受惠国原产的材料在该受惠国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二)“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非一个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小于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离岸价格(FOB)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受惠国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第十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应当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第十一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由出口国指定的政府机构(见附件2)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各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80天。
附件1:非洲受惠国家名单
“受惠国”是指与中国完成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手续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包括:
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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