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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监管场所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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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关监管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海关监管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和物品堆放、存储、拆拼箱(集装箱、货柜车)等业务的码头、堆场、车场、仓库等的总和。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必须建立隔离设施,设立卡口,进行封闭管理,并具有海关管理和作业的设施(办公地点、查验场所、实现计算机联网和安装闭路电视的条件),具有海关认可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第二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场所企业的资格和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经营进出口货物、物品仓储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企业。

    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注册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3.海关监管场所的平面图以及座落位置、储存设施、安全条件等说明资料;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审核资料和实地考察后同意申请的,由海关颁发准予运营的批准证书及牌证,并建立相应的注册企业和监管场所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海关监管场所的年审

    每年十一月,海关监管场所要向海关注册备案部门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申请年检。备案部门根据海关监管场所的年度自检报告,结合平时档案记录,对海关监管场所作出资质定性评估,凭以确定是否延续批准证书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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