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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第六章(8)

发表时间:2012/3/22 13:48: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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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一)含义和适用

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三)作用(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b、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c、 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d、 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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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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