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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专家解析考点第七章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十六)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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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
    (一)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二)特征
    (1)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
    对海关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补救,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参见教材410页)
    (二)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倒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
  海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4点)参见教材407页。   
  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了解)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4.决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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