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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重点内容第三章7
六、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掌握保税区管理要点及报关程序
(一) 保税区概述
1.含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2.功能
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多种功能,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3、管理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进出境报关
(1)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属自用的,采用报关制,属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
(2)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交验许可证件。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下列货物免税:
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B.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
C.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堆零配件,予以免税。
2.进出区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需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填写出口报关单。
出口,报进口,按不同的流向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A.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证件。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以下规定审查确定:
类型 完税价格
进口料件或制成品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 以制成品所含有的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或者副产品 内销价格
B.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
C.出区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企业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2)进出区外发加工
A.保税区企业货物外发到区外加工,或区外企业货物外发到保税区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
B.进区提交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缴纳税费。
C.出区外发加工的,须由区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需要建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应当设立台账,加工期限最长6个月,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备案后按加工贸易货物出区进行报关。
(3)设备进出区
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设备进区不填写报关单,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也不必填写报关单申报,但要报保税区海关销案。
典型试题:
以下关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制度,正确的表述应当是:
A.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B.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C.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属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D.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属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答案:D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重点掌握报关程序
(一)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特殊情况处理:
(1)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
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货物灭失,或者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B.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区内企业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
C.区外进入保税港区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与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2)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A.对于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B.对于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保税港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C、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D、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等,区外企业应该提供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
地点 适用
单证 征免税范围 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 ;
口岸海关 (经批准) 备案制管理;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机器、
进口 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出口免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出口税
照章征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报关
(1)出区
一般贸易货物出区 加工贸易货物出区 出区展示 出区检测维修 出区外发加工
根据不同的流向办理报关手续 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按进口货物办理;内销时实际状态征税,交配额、许可证;
边角料、副产品、包装物料等:按照出区实际状态征税、免配额、许可证; 比照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 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 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进区
国产货物 原进口货物
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除取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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