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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公告[2002]17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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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号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为确保公告的顺利实施,现对公告中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第25号公告中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调整范围,仅限于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配套件进行技术改造,仍按《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办理。
二、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货物,统一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合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享受免税。单独进口配套件、备件,应照章征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在2002年9月30日(含当日)之前在投资总额之内单独进口配套件、备件,经海关同意免税并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证明》使用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三、第25号公告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仅指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属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十三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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