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本规定第十九条(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跨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的规定,结合天津关区报关业务情况,天津海关将于近期实施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的实施时间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向天津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均实施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公告下发之日前已在天津海关完成报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置的有关工作。异地报关企业在天津关区设置的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管理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本市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实施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的口岸设置
天津海关在关区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中划分海运口岸和空运口岸实施分支机构管理。海运口岸含保税区、开发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宁河县以及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空运口岸含海运口岸范围之外的其他地区。报关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海运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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