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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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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4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3-20
【生效日期】 2006-6-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第14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7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

                                                  署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报关员执业管理,保障报关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

第五条 《报关员证》是报关员执业的凭证。

第六条 报关员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恪守报关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报关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海关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一节 报关员注册规定

 

第七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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