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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监管条件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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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19号公告【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3-12-22【生效日期】 2004-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公告
〔2003〕第 19 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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