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60天作出裁定。
不予受理情形:
(1)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2)申请人资格不具备
(3)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4)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关境内普遍适用。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5、行政裁定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