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办公厅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