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6年9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苯酚,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0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二、自2006年9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由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16%调整为0%。对于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0号公告的规定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9月5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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