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节. 索赔 不可抗力和仲裁 Claim Force Majeure and Arbitration. 一. 索赔.
(一) 索赔和理赔的概念. 注意: 1. 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 它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 2.理赔指的是针对索赔要求给予的受理和处理. (二) 索赔的基本依据. 1. 违约的含义.(未按合同条款旅行义务) 2. 违约是受损方提出索赔的基本依据. (三) 违约后的救济方式. 1.“救济”的概念(意为当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他人损害时 法律上给予受害方的补偿) 2.“救济”的三种方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损害赔偿. 注意: 损害赔偿的含义和范围. (2) 解除合同. 注意: 解除合同的含义和条件. (3) 实际履行. 注意: 实际履行的含义以及受损方要求实际履行的两种方式: (即有权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来代替; 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法院强制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 (4) 其他方式(如降低价款 交付违约金等)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含义.(非人为过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克服) 注意: (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属于一种“免责条款”; (2) 它与商业风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2. 不可抗力事件的两种类型. (1) 自然原因(天灾) (2) 社会原因(人祸) 注意: 由于各国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因此最好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 对其范围做出具体规定 3. 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两种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部分履行或延迟履行) (1) 广义概念上的后果 即: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有关当事人可以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2) 狭义概念上的后果, 即: 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采取解除合同/部分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做法. 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通知和证明. (1) “通知”的责任问题: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 因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应付赔偿责任. (2) 证明文件的重要性: 注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ICC 是我国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国外当地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行是外方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